西藏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在当地实质性运营”成硬要求

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推进之下,西藏正规范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避免一些企业违规享用这些税收优惠来逃避税。

近日,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适用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自今年起,对于仅在西藏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西藏的企业,不属于在西藏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田志伟告诉第一财经,西藏进一步规范当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背景是,当前中央力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规范各地招商引资活动,尤其是避免一些企业钻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漏洞来进行形式性迁移,最终导致地区间恶性竞争。西藏上述《公告》通过细化企业实质性经营标准才能享受相关所得税减免,是一个巨大进步,确保优惠政策精准落地。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对第一财经分析,上述《公告》对享受西藏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给出了更细致的要求,目的是防止一些空壳企业骗享这一税收优惠,破坏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避免西藏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

为了支持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给予了西藏较大的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比如,设在西藏的企业业务属于当地鼓励类产业的可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标准税率为25%);符合相关条件(吸纳当地就业人口多、高新技术企业等)的企业还能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两者叠加企业所得税税负降至9%。

上述优惠政策本意是借此吸引相关企业真正到西藏落地经营,从而带动当地居民就业和产业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但一些企业却通过设立空壳企业等各种手法来骗享这一税收优惠,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比如,根据税务总局披露案例,辽宁潮尊珠宝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借西藏未全面开征消费税特殊优惠政策,在西藏设立4户空壳公司来少缴税费约2197万元。最终被处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约4002万元。

此次《公告》细化了在西藏实质性运营的条件。

比如,人员在西藏,是指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西藏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西藏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当年度在西藏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所谓企业生产经营在西藏,是指注册在西藏的企业,在西藏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西藏实质性运营。

《公告》还明确,注册在西藏的企业,在西藏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西藏实质性运营。

事实上,西藏规范当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了强调上述企业实质性运营外,今年2月份还发文调整了当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在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中,删去了“承担自治区各级乡村振兴局发布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项目的企业”这一条款。

为了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央要求今年规范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今年国务院明确对地方财政补贴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定全国统一的地方财政补贴负面清单,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禁止实施财政补贴的具体情形。

税务总局近年在全系统组织开展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专项治理,特别是对地方违规引税返税搞“政策洼地”、违规招引“空壳企业”搞“开票经济”的情况,加大监控和核查力度,坚决防治“开票经济”扰乱市场秩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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