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返佣3万即入刑?律师解读:并不准确,但满足这些要件需担刑责
“5月1日起,保险返佣累计达到3万元就会被判刑!”近期,这样一则消息在保险行业内疯狂传播,牵动着业内人的神经。
有些保险代理人对此表示支持,也有代理人担心自己会触及刑事红线;消费者则心生疑惑,不清楚自己若索要或接受代理人返还的佣金,是否会面临法律风险。
这则消息的背后,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返佣3万元即入刑’的说法并不准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伟华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是否入刑取决于多个法定构成要件,而非单一金额标准。
需要指出的是,即便返佣行为未必构成刑事犯罪,但其仍属于违反《保险法》及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行为。一旦查实,相关主体可能面临相应的监管处罚。因此,保险机构及其销售人员均须恪守合规经营的基本底线。
保险返佣3万即入刑?
保险返佣是指保险代理人、经纪人或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后,将自身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佣金部分或全部返还给投保人的行为。
“最新司法解释规定,保险销售中给予、收受返佣、回扣等商业贿赂,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规将车险返佣从普通行业违规升级为商业贿赂犯罪,单笔或累计金额达3万元即可入刑。”
伴随着《解释二》的发布与施行,上述类似说法近期在保险行业内掀起不少讨论。
讨论焦点集中在《解释二》中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及受贿罪的最新规定。
《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结合《刑法》及2016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和受贿罪的量刑金额起点为3万元。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和受贿则按照以上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而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表示,5月1日开始施行的《解释二》一大特点即明确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解释二》将原来《解释》中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和受贿的“二倍执行”标准拉平到了与对国家工作人员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即“入刑金额门槛”由此从6万元降低至3万元。
那这是否意味着“保险返佣3万即入刑”?
对此,李伟华表示,这种说法并不准确。“本次《解释二》并未将所有返佣行为等同于行贿、受贿,也未设置‘返佣3万元’的绝对入刑门槛。”他分析称,是否构成贿赂类刑事犯罪,核心取决于主体身份、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财物往来与职务行为的关联性以及数额与情节等多个法定构成要件,而非单一金额标准。
满足这些要件将担刑责
李伟华强调,“保险返佣3万即入刑”说法的核心问题在于,将返佣这一行业现象与“贿赂类犯罪”直接画上等号,忽略了法律对贿赂犯罪的严格界定,也混淆了违规行为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李伟华在采访中详细解读了返佣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贿赂类犯罪的核心条件。他表示,需要满足以下多个要件,返佣才可能被认定为贿赂类的刑事犯罪:
从主体要件来说,收受财物一方系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单位或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从职务关联性来说,财物往来需与其职务便利或职务行为存在直接关联,系对其职务行为的对价或回报;从其目的角度来说,给付财物的目的是为谋取利益;从财物对价性来说,该行为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而非合法劳务报酬、合同对价或明示入账的商业让利。
李伟华举例,某私营企业为其员工投保商业健康团体保险时,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保险代理人预先承诺的返佣,进而利用职权将该企业的保险业务交由该代理人承揽。若返佣金额累计达到法定数额标准(如人民币3万元以上),且该返佣实质上是其职务行为的对价,旨在促成保险交易,则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关责任人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之,如保险代理人向个人保险客户返还佣金的行为,原则上属于保险销售环节的违规行为,违反《保险法》和保险监管有关规定,宜定性为违规销售,不适合直接定性为刑事犯罪。
同时,从合法佣金、商业返利与贿赂犯罪的边界角度来看,李伟华认为,如果是交易双方明示约定、如实入账的价格让利,且与职务行为无关,不应轻易定性为刑事犯罪。只有在账外暗中、与职务行为挂钩、以谋取利益为目的的回扣、返佣,才可能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达到法定数额标准时,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以财物等方式贿赂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也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并不必然触发刑事责任。
也有业内人士表示,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和受贿罪早已存在,此次《解释二》仅是将定罪量刑门槛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关标准“拉齐”。
返佣暗藏多重风险
虽然“返佣3万即入刑”的说法并不准确,但这并不意味着返佣行为合法合规。李伟华特别提醒,即便返佣行为不触及刑事红线,其本身也违反了《保险法》及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属于行业严管的违规行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机构仍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
《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业内人士表示,返佣行为会严重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秩序,破坏行业公平竞争环境——部分机构或代理人通过返佣抢占市场,会倒逼其他从业者跟风效仿,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最终导致保险产品定价失衡、服务质量下降。
而站在保险客户角度,李伟华称,投保人主动索要保险佣金也存在一定风险。“首先,保险返佣违反《保险法》禁止性规定,后续一旦产生纠纷,不合规的利益往来不但可能成为后续服务中的瑕疵,也可能引发个人税务问题。其次,佣金是营销员提供长期服务的经济基础。返佣会挤压其生存空间,造成保险代理人的加速淘汰与更迭,最后导致大量保单沦为‘孤儿单’,在理赔、保全等关键业务环节失去专业的服务。”李伟华分析称,目前保险监管推行“报行合一”,返佣行为被严令禁止,其套利空间已被大大压缩,还是建议保险消费者将关注点从佣金返还的短期利益转向产品本身的性价比与保障范围。
记者梳理近年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各地监管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针对保险返佣的处罚从未放松,无论是保险机构还是个人代理人,皆会因返佣行为被依法追责,罚单涵盖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等多种形式。部分情节严重的,还会被纳入行业黑名单。
例如,2021年7月,原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对一名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作出终身禁入保险行业的行政处罚,原因之一就是在销售保险过程中存在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今年一季度,大地财险、平安财险、中国人寿等多家险企的分支机构及相关负责人亦因返佣被监管出具罚单并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除了行政处罚,返佣行为还可能引发民事责任。在北京金融法院去年10月披露的一起保险销售违规典型案例中,保险销售人员靳某向投保人承诺赠送金条,后投保人因未收到金条解除保险合同,给保险公司带来损失。故保险公司将靳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佣金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保险公司诉求,靳某需全额返还佣金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针对返佣行为,北京金融法院表示,保险公司需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与合规流程,明确禁止给予或承诺合同外利益,并强调违规后果,完善监督与问责机制;同时向消费者进行明确、清晰的风险提示。对于销售人员来说,必须严守《保险法》及监管规定,拒绝以任何形式给予、承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将竞争核心立足于为客户提供精准的风险保障规划和优质的售后服务,而非依靠不正当手段短期获利。而对金融消费者而言,需清晰认知任何形式的“返佣”“返礼”或“额外收益”承诺均为违法违规行为,且背后可能隐藏欺诈风险或产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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